FCC全稱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即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于1934年建立,是美國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相關部分(CFR 47)的規定,凡進入美國的電子產品都需要進行FCC認證(極少數有關條款特別豁免的產品除外)。
FCC法規的要求涵蓋發射機要求、無線設備、電磁兼容要求、電話終端設備、測試方法等技術規范、行政要求以及其它的市場準入條件。產品主要分為四類:偶然發射體、無意發射體、有意發射體、需要執照的發射機。絕大部分的無線設備(藍牙,Wi-Fi,2/3/4/5G等)都屬于有意發射體。
FCC認證所需資料
1、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廠商和申請認證方的全稱和詳細的聯系通信地址。
2、提供給用戶的認證產品的安裝和使用手冊的副本(如該產品還沒有用戶手冊,則可提供相關內容的草稿副本)。
3、產品電氣原理圖及工作原理說明(如產品有接地或天線,應加以描述)。
4、有關產品的工作振蕩頻率表,表中應列出信號的傳播路徑和相應振蕩頻率。
5、其它一些需要說明的產品特點。
1、客戶提交申請表給檢測機構。
2、準備檢測樣品(無線產品需要定頻機),并提供產品資料(見資料要求)。
3、檢測機構出具草稿報告,客戶確認,簽發正式報告。
4、如果是FCCsDoC,則項目完成;如果是申請FCCID,提交報告及技術資料給TCB。
5、TCB審核完成簽發FCCID證書,檢測機構發送正式報告、FCCID證書。
6、企業獲得FCC認證后,即可在產品上使用FCC標志及相關的Stat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