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國民航總局對2020年1月1日開始的鋰電池空運需要的UN38.3試驗概要提出規范要求。
2019-2020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規定, 2003年6月30日以后生產的鋰電池芯或鋰電池的制造商和隨后的銷售商必須提供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 小節第38.3.5 段規定的試驗概要(以下簡稱UN38.3試驗概要)。這種UN38.3試驗概要必須自2020年1月1日起提供。
具體內容如下:
今后在鋰電池運輸前需要將“UN38.3試驗概要”提供給承運人(包括航空公司,船公司等)等相關人員,規定要求在2020年1月1日開始,但根據經驗,部分承運人會提前執行,因而需及早加以關注和了解,建議涉及鋰電池運輸的貨主貨代們相互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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