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目前全球范圍內實施或計劃實施類似 TSCA(美國有毒物質控制法) 的國家和地區,涵蓋法規名稱、實施時間、適用范圍及關鍵特點:
1. 中國
法規名稱:《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日(修訂版)
關鍵特點:
適用范圍:新化學物質(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物質)需在生產或進口前進行預登記。
現有物質管理:對現有化學物質實施數據報告和風險評估。
豁免政策:科研用途、低噸位(<0.1噸/年)等可申請豁免。
數據共享:鼓勵企業聯合提交數據以降低測試成本。
2. 日本
法規名稱:《化學物質審查與限制法》(JARAC)
實施時間:1973年(持續更新)
關鍵特點:
新物質申報:未列入JARAC名錄的化學物質需在生產或進口前提交申報。
現有物質管理:高關注物質(如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物質)需進行風險評估。
豁免政策:特定用途(如藥品、食品添加劑)可豁免部分要求。
3. 韓國
法規名稱:《化學物質控制法》(K-REACH)
實施時間:2015年1月1日(修訂版)
關鍵特點:
新物質申報:年產量或進口量≥1噸的化學物質需預注冊(2018年12月31日截止)。
現有物質管理:對高風險物質進行分類和限制(參考歐盟CLP法規)。
豁免政策:藥品、化妝品等受其他法規管理。
4. 巴西
法規名稱:《國家化學物質監管框架》(2019年第6120號法案)
實施時間:法案已通過(2024年10月15日),具體實施日期待定
關鍵特點:
新物質申報:年產量或進口量≥1噸的化學物質需注冊。
豁免范圍:放射性物質、國防用途物質、食品/藥品/化妝品等。
數據共享:允許與國際法規(如歐盟REACH)數據共享。
5. 加拿大
法規名稱:《加拿大環境保護法》(CEPA)
實施時間:1999年(持續更新)
關鍵特點:
新物質申報:未列入《加拿大化學物質清單》的物質需提交新物質通知(NMN)。
現有物質管理:對有毒物質實施風險評估和限制。
豁免政策:藥品、農藥等受其他法規管理。
6. 澳大利亞
法規名稱:《工業化學品(通知和評估)法案》(ICNA)
實施時間:1999年
關鍵特點:
新物質申報:未列入《澳大利亞工業化學品名錄》的物質需提交申報。
現有物質管理:對高風險物質進行分類和限制。
豁免政策:藥品、農藥等受其他法規管理。
7. 俄羅斯
法規名稱:《聯邦法律第29號》(化學品和危險物品管理)
實施時間:2002年(持續更新)
關鍵特點:
新物質申報:未列入名錄的物質需提交注冊申請。
現有物質管理:對有害物質實施分類和限制。
豁免政策:特定用途(如軍事、科研)可申請豁免。
8. 印度
法規名稱:《工業化學品(制造和進口)管理規定》(IMC)
實施時間:2013年(修訂版)
關鍵特點:
新物質申報:未列入名錄的物質需提交預申報。
現有物質管理:對高風險物質進行風險評估。
豁免政策:藥品、農藥等受其他法規管理。
9. 南非
法規名稱:《化學品管理法案》(CMA)
實施時間:2008年(持續更新)
關鍵特點:
新物質申報:未列入名錄的物質需提交注冊申請。
現有物質管理:對有害物質實施分類和限制。
豁免政策:特定用途(如科研、藥品)可申請豁免。
10. 墨西哥
法規名稱:《化學物質和混合物監管法》
實施時間:2016年(持續更新)
關鍵特點:
新物質申報:未列入名錄的物質需提交注冊申請。
現有物質管理:對高風險物質進行風險評估。
豁免政策:藥品、農藥等受其他法規管理。
總結
強制性法規:中國、日本、韓國、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亞、俄羅斯、印度、南非、墨西哥等。
全球趨勢:越來越多國家效仿TSCA,建立化學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強化新物質申報、現有物質風險評估及數據共享。
企業需根據目標市場法規要求,提前規劃化學品注冊、風險評估和供應鏈合規策略,以應對日益嚴格的國際化學品監管環境。